問:本公司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薪資制度並於 去年已宣導多次薪資制度的變更。 依據勞基法規定在未取得員工同意下不得變更 契約,或是員工可終止勞動契約。 其中有2位員工同時都分別於01.15及02.11寄出存證信函,第一次是要求公司恢復舊有薪資制度。 第二次是要求信函送達時立即終止合約,並要求 公司發放資遣費。 而其中一名員工另於02.15提出離職單自請離職。 請問事項如下: 1.若其中一名員工已於02.15提出離職單並於 02.28 自請離職,公司是否不需支付資遣費? 2.另一名員工未提出自請離職單。但在第二次 存證信函送達時(02.12)仍繼續上班至 02.28後則不來上班。 請問公司可否因員工在存證信函到達日02.12 後仍繼續上班,而主張員工仍繼續勞動契約? 是故員工於02.28後未再上班,則公司可以以 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礦工數日來解雇員工? 以上,因為公司老闆想知道法律如何解釋,可否 說明,非常謝謝!
答:一、員工於02.15提出離職單,並於02.28 自請離職,依法公司可以不需支付資遣費。二、另一名員工未提出自請離職單,但在第二次存證信函送達時(02.12)仍繼續上班至02.28後不來上班。公司可否以該員在存證信函到達日02.12後仍繼續上班,主張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並於該員02.28後未再上班為由,將該員依無正當理由連續礦工三日予以解雇,須視該員工02.28後不來上班之離職原因及其主張為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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