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教問題如下:
公司是屬於在百貨公司內設櫃之服飾業。
主管會因為業務需要而在平日或假日到百貨專櫃做視察。
公司會憑收據支付自公司至各百貨櫃點的交通費。
其中,一名主管因家住桃園較遠,在申請假日出勤之交通費時,會申請自桃園至各專櫃據點的實際加通費用。
因為公司尚無制定假日出勤交通費用之核銷辦法,主管要求我制定並規定對於住家至公司之交通費公司不補貼,只補貼公司至各專櫃之交通費。
請問下列問題:
1.對於假日出勤之交通費用是否只要公司有明文規定補助辦法(或不補助)即可?
2.在勞動相關法律上是否無爭議?
3.若至遠地出差,如台北至高雄,加班時間之計算為何?通車往返時間是否須計算在內?
時間的計算是從公司起算還是以住家為起算點?
是否有相關解釋函?
以上 謝謝
另外
答:一、對於平日或假日出勤之交通差旅費用,為非工資項目,其究應如何發給,法無明定;公司可採實報實銷或訂定補助辦法。二、檢附兩則假日出差解釋函供參:  (一)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二)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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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