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公司同仁上下班時間發生事故致受傷住院.公司如已給予公傷假(不扣薪).也不構成可請領傷病給付(已領原有薪資).這樣公司是否只需再負擔同仁之醫療費用.而免除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謝謝. 答:本案如公司已給予公傷病假及已領原有薪資,則無需再負擔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原領工資補償,但第1款之醫療補償,依法仍無法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