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好:請問老師我們公司與勞工簽定之[勞動契約書]中,有一項違約條款,要求勞工未依約工作滿一年者,要賠償僱主貳萬元,並要求勞工同意僱主自勞工當月薪資中扣除,該扣款作為是否已違反勞工基準法第26條,即是違法條文,是否該條款即為無效條款。另請問老師,違約計罰要如何處理才能合於法令,且僱主能依約定收繳勞工之違約金,謝謝老師! 答:違約金條款,在目前法制下,司法機關認屬有效之約定,但行政機關認為雇主抵銷行為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之規定。有關說明可參考勞動基準法初階班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