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管理辦法與工作規則哪一個是重要的,且具有實質效力(真的有約束力)?
(2)管理辦法與工作規則有哪些差別呢?(比如管理辦法有如大綱、綱要,而工作規則就是細則,很詳細的規定)
(3)有辦法沒規則或者有規則沒辦法,哪一個是允許的 (公司有30人以上)?
(4)公司的管理辦法針對功與過規範好多條同樣的這些條文都要列在工作規則中嗎如不全列那與辦法就不一致了員工該以哪一個為守?
(5)降級且記二次大過行嗎?是不是違反比例原則?
(6)個人因漏開發票違反公司規定記過處理或免職處理了,對於行政罰緩這一部份能再要求其負擔嗎?
答:(1)工作規則與管理辦法都非常重要,而且只要公告且員工知悉者,工作規則與管理辦法都具有拘束力,實務上,管理辦法也是廣義的工作規則。(2)工作規則是管理制度的綱要,就像是「母法」,而各項管理辦法之性質就像是「施行細則」,各項管理辦法是針對工作規則中的網要在做進一步的說明或規定。(3)依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司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就有義務制訂工作規則,而且必須報備並公開揭示。至於各項管理辦法無庸主動報備,除非主管機關要求。(4)工作規則與各項管理辦法之內容應有一致性,只是各項管理辦法可以做進一步的規範,例如程序方面或法律未規定部分或法律規定勞資雙方應明定部分。(5)依主管機關見解,工作規則是雇主可以單方面制訂的管理辦法,有關降級之規定須經勞資雙方事先約定,故工作規則中如有降級之規定,主管機關通常會予以刪除,不過,司法實務認同工作規則得有降級之規定,建議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就降級事先約定; 勞工的行為如得一次記二大過者,該行為已具相當之惡質性,依法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過其前題須勞工的行為嚴重破壞勞資間的信賴關係,而使勞雇關係受到重大的干擾,無法期待繼續勞雇關係的利益,否則即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6)當勞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司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若請求勞工賠償的話,須先證明勞工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且該行為與公司間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另公司也須證明實際之損害金額,若無法舉證,即無賠償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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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