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有發生一件關於上下班職災認定的問題:
狀況如下-A員工騎車上下班,當初有畫上下班路線圖.
B員工搭公車上下班,
某日下班時間較晚,A員工騎車載B員工至較大路口搭車,
路途中被一酒醉騎車者給撞到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職災給付嗎.
欵問點:該員雖不是當初留抵於公司的上下班路線圖,但另一條路線一樣會到達他家,這樣認定會有差異嗎.
另一位同事原本應由甲地搭車,因搭同事便車而受傷是否也可認定職災.
謝謝!
答:本案如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規定;且無同法第18條:「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該條文所列8項違反重大交通事故」規定情事之一者,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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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