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請教一事,關於加班時數的計算
1.加班如果是中午原是休息時間,但無休息,報加班,一日工作八小時後,再延長工時3小時,請問中午這個一小時,是否計算入1.33的前二個小時,即當日加班費為(中午1小時+下班後的1小時1.33+下班後的2小時1.66)時薪呢?
謝謝
答:加班費給予之算法為中午1小時+下班後的1小時1.33+下班後的2小時1.67)時薪。惟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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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