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公司規定工程師加班可選擇加班費或轉換補休,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再者,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其46小時是否有包含工程師轉換補休之時數?謝謝!! 答:員工加班,雇主提供加班費或換休由當事人選擇,並無任何違法之處,主管機關亦有解釋文可供參考。至於每月46小時之加班最高上限,是指實際加班之時數,至於與可換休多少時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