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欲聘用3個月短期人員,週休二日制。該人員表示因已在工會加勞保,遂向公司要求不加勞保,並願意出具切結書。公司主管因符合條件人員難尋欲答應其要求,本人身為勞健保承辦人員,該如何告知主管違法之規定及其風險?
答:勞工向公司要求不加勞保,並願意出具切結書,公司依然會違反勞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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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