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之兄因該公司無預警歇業,歇業後患精神疾病,由本人於即將滿兩年前代為向縣政府申請歇業證明,並持該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續保,惟勞保局以歇業日起算已逾兩年,無法辦理續保而駁回,是否有救濟機會?請給予解答,謝謝! 答: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3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因此,本案您需舉證自歇業日起算未逾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