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保勞退】外勞年資及勞保問題 2010/10/19

Q 請教黃紘鈞老師: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
一、再續聘時,這樣外勞的工作年資有中斷嗎?(包括影響其特休等)
二、同上,只出國一天(契約中斷一天)就回來工作,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對於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外勞的契約不受這一條影響嗎?
三、外勞沒有勞退新制,但需要保勞保,但他們有沒有勞保退休金(包括一次金跟年金,跟年資累積就有關了)
麻煩老師,謝謝。
老師對不起同一問題,只是想再釐清點,那在計算外勞特休時是否就是年資併計?如95/12/31至98/12/10(期滿出國99/1/31再回鍋)



A
一、外勞重招再續聘時,其工作年資不會中斷,特休不受影響。
二、外勞雖沒有勞退新制及就保,但需參加勞保,如符合請請條件仍可領勞保老年年金。


答:一、外勞出國一天(契約中斷一天)就回來工作,外勞的契約係受勞基法第10條之規範,並非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核先敘明。二、承上,計算外勞特休年資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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