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
因我們公司要調降員工勞健保投保金額,薪資單中有介紹奬金(為公司同仁協助招募人才發給之奬金)及競賽奬金,勞保局承辦人員說此兩項奬金須納入工資範疇內.
想詢問介紹奬金及競賽奬金是否須納入工資之範疇,因之前去上過協會之課程,其中有講到介紹奬金可不納入工資範疇內。
請問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條文可以引用,以向勞保局解釋,才可不納入工資範疇內?
答:一、有關工資與非屬工資(非經常性給與)之認定,係採實質認定,也就是雇主需舉證非屬工資之報酬,與工作無關,乃為雇主單方面任意性、恩惠性、勉勵性之給與,而所謂舉證,行政機關通常要求雇主要檢附該非經常性給與的發放管理辦法,以憑認定。二、有關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非屬工資之函釋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月24日臺(84)勞動2字第102126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三、建議該公司人事承辦人員向勞委會購買有關勞基法之解釋令彙編,方便日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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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