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公司以發放”旅遊津貼”之方式,且以給與旅遊假(給假不給薪)+以收據請領的方式,請問這樣是否可免除擔負當員工不慎發生旅遊災害時之公司責任?
答:一、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二、勞工參加旅遊發生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可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1.第十條: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三、故勞工自行於假期期間旅遊發生事故,非屬職災,不因其可向雇主請領旅遊津貼,即可認定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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