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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今公司有一員工,依先前公司與員工簽訂之優退辦法員工工作滿十五年或五十五歲得自請退休提出退休申請,並經總經理核准,且於事後勞資會議中有告知該員工所申請之文件已經總經理核准,(99/06/07提出,99/06/20核准,退休日期為99/12/09,勞資會議告知日前為99/07/12) 現該員工反悔不願優退,要求取回退休申請,並恢復工作權,並謂其不知原先優退條文中得之意思,可不申請優退,但該員工為當初簽訂優退辦法時之工會常務理事,且代表勞方在優退辦法上簽名,請問: 1.依此情形公司可否不同意該員工取回退休申請,要求其屆期辦理優退? 2.如不行,為什麼?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供解釋? 以上煩請老師您撥冗解釋 謝謝!!!
答:一、本案自請優惠退休之申請,如係勞工自行提出,並經總經理核准,且公司核准申請時已明確告知申請人,則核准命令已生效力。二、現該員工反悔不願優退,要求取回退休申請,並恢復工作權,公司可據以不同意該員工取回退休之申請,並要求依核准日優退。三、當然公司也可以准許取回優退之申請,繼續任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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