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你好
工作規則規定:一.員工到職後,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以為撫卹。
二.各項撫卹,可由本公司付費之保險給付抵償。
1、保險給付低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差額由本公司
補足。
2.、保險給付高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則悉數給付員
工本人或其遺屬.
請問老師:如員工因公傷而醫療費用由員工先自付,且薪資公司照原領工資給,而後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及團保醫療費用(保費僱主負擔),那申請給付時是否須扣除薪資後如高於抵償撫卹標準時,則悉數給付員工,或申請給付後直接給員工因醫療費用由員工先自付,因高於抵償撫卹標準
答:一、職業災害補償與撫卹不同,職災補償係因公傷亡。二、公司付費之各種保險給付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至於撫卹公司可於工作規則中明定。三、員工因公傷之必要醫療費用由員工先行支付,依法公司仍應予以補償,另公司給予原領工資係職災工資補償非薪資給付。四、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係最低標準,只要不低於此標準,即無罰則,公司給付較優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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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