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
本公司為促進產學交流,故與大學院校簽訂國際職場實習合約,若每月提供實習生20,000(獎金or薪資),則該實習生是否即為公司員工,是否兩者之間即有僱傭關係?
答:一、貴公司為促進產學交流與大學院校簽訂國際職場實習合約,若每月提供實習獎金(備註:生活津貼)則貴公司與該實習生可能是勞動基準法第8章所稱之技術生;如本實習涉及給薪,則成立僱傭關係。二、另可參依教育部是否有訂定促進產學交流方案或相關計畫,如該方案或相關計畫規定貴公司與實習生之間為雇傭關係,即適用勞基法;反之,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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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