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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失能給付 Q1以下是否正確 設定 -平均投保薪資 40000 -保險年資16年 失能年金 普通傷病 40000x16x1.55=9920 假設可以請領2個眷屬輔助 9920x(1+ 225)=14880 職業災害 40000x16x1.55=9920 假設可以請領2個眷屬輔助 9920x(1+ 225)=14880 40000x20=800000 ㄧ次金(以840日舉例) 普通傷病 40000/30 x 840 =1120000 職業災害 40000/30 x 840 =1120000 1120000x(1+50)=1680000 =================我是分隔線=================== 設定 -平均投保薪資 40000 -保險年資16年 遭遇普通傷害判定為11等殘(160日) 年金 40000x16x1.55 =9920 ㄧ次金 (40000/30)x160 =213333 再次遭遇普通傷害判定3等殘(840日) 年金 40000x16x1.55 =9920 ㄧ次金 (40000/30)x840 =1120000 Q2.最終請領方式為何?(勞保第55條) Q3.如果其中有一次的成因為職災又會有何變化? Q4.如果第一次等級反而比第二次高EX 第一次3等殘 第二次11等殘 又如何處理?
答:Q1:『以上算式正確』。Q2.最終請領方式為--新舊殘合併升等並扣前殘。Q3.職災則--視適用新勞保失能給付或舊勞保失能津貼給付,並依新、舊勞保規定給付標準給付。Q4第一次等級反而比第二次高EX 第一次3等殘 第二次11等殘之處理方式--仍為合併升等並扣前殘,惟同一部位不會發生類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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