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失能給付
Q1以下是否正確
設定
-平均投保薪資 40000
-保險年資16年
失能年金
普通傷病
40000x16x1.55=9920
假設可以請領2個眷屬輔助 9920x(1+ 225)=14880
職業災害
40000x16x1.55=9920
假設可以請領2個眷屬輔助 9920x(1+ 225)=14880
40000x20=800000
ㄧ次金(以840日舉例)
普通傷病
40000/30 x 840 =1120000
職業災害
40000/30 x 840 =1120000
1120000x(1+50)=1680000
=================我是分隔線===================
設定
-平均投保薪資 40000
-保險年資16年
遭遇普通傷害判定為11等殘(160日)
年金 40000x16x1.55 =9920
ㄧ次金 (40000/30)x160 =213333
再次遭遇普通傷害判定3等殘(840日)
年金 40000x16x1.55 =9920
ㄧ次金 (40000/30)x840 =1120000
Q2.最終請領方式為何?(勞保第55條)
Q3.如果其中有一次的成因為職災又會有何變化?
Q4.如果第一次等級反而比第二次高EX 第一次3等殘 第二次11等殘 又如何處理?
答:Q1:『以上算式正確』。Q2.最終請領方式為--新舊殘合併升等並扣前殘。Q3.職災則--視適用新勞保失能給付或舊勞保失能津貼給付,並依新、舊勞保規定給付標準給付。Q4第一次等級反而比第二次高EX 第一次3等殘 第二次11等殘之處理方式--仍為合併升等並扣前殘,惟同一部位不會發生類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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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