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本公司於1/29公告資遣二名員工(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問是否違反就服法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答:貴公司資遣員工生效日期是否也是1月29日?如 貴公司未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涉及就業服務法第33條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通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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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