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勞基法法規有明訂所謂的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的尺度在那裡,是公司訂定辦法後,公告給所有員工知悉即可實施嗎?
2.勞基法法規明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可否因離職或退休,未休完的特別假可否自行制訂辦法而不給工資?
答:特別休假雇主可定休假規定要求員工於一定日期或依定期間休完特休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雇主是否給付應休未休?應視該不休假的原因可歸責性,自行約定不給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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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