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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本公司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辦法」訂定行事曆。則每日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 倘若國定假日遇到星期六、日公司需補假嗎? (因為如依據公務員實施辦法是不予補假) 可以解釋本公司工時優於勞基法,故其出勤均依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嗎」 檢附上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答:企業不能依據公務員休假,只能比照其週休二日方式,因此勞工全年有19個國定假日是不變的,如比照公務員週休二日,必須休6個國定假日,這6個國定假日由勞資雙方協商,如5月1在其中就需休假或補假,如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請參考勞基法基礎入門上及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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