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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以下有幾個問題詢問... 問題1:勞工職災傷病給付是屬於「薪資補償」、但是給全薪勞工反而無法請領,因為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是無法請領的,該不該給薪? 問題2: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不能墊付,給錢又不能申請,那是不是先不給,等申請補助到勞工帳戶,再補足差額,這樣好像又對勞工不公平,畢竟公傷住院又沒錢領~太矛盾了吧? 問題3:承上,如果支付了薪資補償,是該勾選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還是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問題4:勞資雙贏的方式是不是雇主前三天給全薪之後給薪30再向勞保局申請70? 問題5:傷病給付申請書注意事項有提到“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公司作帳仍以薪水名義支付該位員工會影響嗎? 以上~~再麻煩了!!謝謝老師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條第1項並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傷害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綜上,所詢:問題1: 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主張抵充已支付費用。 問題2:依法應先給,等申請補助到勞工帳戶時,主張抵充已支付費用。問題3:勾選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問題4: 仍應先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問題5︰公司作帳以「原領工資」名義支付,不影響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核實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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