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有一位員工,十一日下班前提出申請要請事假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三天。申請完未經核準就自行於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未到公司上班。十六日,公司請該員工談此問題,並將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三天記曠職論。員工不滿意便自行離開公司。請問該員工是否有任何錯,公司又該如何處理? 答:員工請事假必須說明理由,該理由為有事必須親自處理,如無說明或提出證明,雇主不准假,員工不到職即為曠職,僱主解僱即為合理。如員工已經說明或提出必須請假親自處理事情,僱主即無不准假之理由,記曠職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