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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好,以下為年終獎金引發勞資爭議之相關問題,再麻煩您提供寶貴建議,謝謝您˙ 1.勞基法第29條所指獎金係以事業單位有盈餘為前提,其性質乃屬員工分紅獎金。 而台灣地區向來雇主在農曆年前發放之年終獎金,其性質乃屬雇主對於員工一年之辛勞所為的勉勵、恩惠性給與,亦有雇主未以盈餘為前提或以之為發放標準而發給。則勞工究竟可否依據勞基法第29條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呢? 2.事業單位發放之年終獎金所衍生之勞資爭議究屬『權利事項』爭議或『調整事項』爭議? 3.自請離職與非自願離職之勞工是否皆可依據勞基法第29條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 以上,敬請不吝賜教,謝謝您。
答:問題一、員工是否有年終獎金的請求權,應來自於勞資雙方的約定,因為只有該約定會寫出明確的金額或計算公式,如未約定,員工依勞基法第29條請求,在法律上應不可行,因無確定給付金額,無法請求。問題二、年終獎金之爭議是屬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應視當事人請求之主張內容,如依契約(工作規則)內容請求確定給付之內容應屬權利事項,如爭辯年終獎金有無,或給付內容調整,屬調整事項。問題三、依問題一之回答,問題三應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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