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汐止廠的作業員
正常上班時間是 8:20-17:00
中午休息11:50-12:30
加班從17:10開始計算,
行政人員加班時間是直接下班就開始計算
以上這二種加班計算有無與勞基法第35條抵觸?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答: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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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