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汐止廠的作業員正常上班時間是 8:20-17:00 中午休息11:50-12:30 加班從17:10開始計算,行政人員加班時間是直接下班就開始計算以上這二種加班計算有無與勞基法第35條抵觸?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答: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