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陸分公司的台籍幹部部分薪資由台灣支領,部分由大陸公司支付,台灣總公司在申報員工所得時是否需要計入大陸公司支付的部分?是否會造成員工兩地重覆課稅?
答:部分薪資如由台灣支領,部分由大陸公司支付,台灣總公司在申報員工所得時不必計入大陸公司支付的部分。因為支付的主體法人不一樣。大陸的薪資應報大陸個人所得稅,台灣每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可將大陸的已納稅額列入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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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