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以下兩項: 1.是否可規定員工於錄取前繳交健檢證明,於法是否有據。 2.公司若依規定舉行定期健檢,在職員工是否可拒絕,若拒絕,公司是否可以處分,此是否於法有據?
答: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爰此,雇主規定員工於錄取前繳交健檢證明,尚於法無據。二、同法第12條第1項並規定,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且同法條第4項明定,勞工對於第1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勞工違反該規定,依同法第3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之罰鍰;惟查公司並無處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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