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員工(該員工已滿一年)產假休畢後要請育嬰假,但公司要資遣她,請問該如何處理?如果公司執意資遣她,又可能面臨哪些問題? 答:一、公司資遣員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項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為育嬰留職停薪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