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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想請問一下 1.若公司僱用契約中有寫明基本薪資為17880,其他津貼、獎金或加給,其項目及計算方式由公司另訂之。但員工每月平均薪資為30000,公司勞健保以最低基本薪資17880投保,這樣算低報嗎? 2.若該員(無團保)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勞保局可以申請的死亡給付金額計算方式=1788045=804600這樣算對嗎? 3.本公司薪資發放採付現的方式,若員工家屬不知道該員的平均薪資,死亡給付中平均工資與投保薪資差額的部份(30000-17880)45=545400,若公司不支付,是否有違法?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再麻煩老師幫我回答。
答:ㄧ、公司以最低基本薪資17880元投保算低報,應以 30000元投保。二、勞保局可以申請的死亡給付金額,為上班途中發生死亡事故之日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額乘上45個月基數。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公司應補足死亡給付中平均工資與投保薪資差額的部份(30000-17880)45=54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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