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正職人員上班時數8小時(用餐0.5,實際工作7.5)下班後如至其他部門做臨時工4.5小時(實際工時),不含用餐以實際工時算剛好為12小時,每月不超過規定46小時,是否可行。 答:1.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2.以上之算法,符合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