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我們中心每日工時為8.4小時,外加1小時午休時間,超過時間給予1.33備之加班費,週休二日,目前接獲一名員工來函,內容如下:
主任您好:
前幾天我去縣政府勞工處(B棟4樓)詢問一些問題,他告訴我因我們是以兩週84小時來計算上班時數所以一些紀念日(例如:3/29..10/25..12/35.......)是有放假或者彈休。因每次我提到此疑問時你們總是輕描淡寫、沒有正確的回覆,所以本來我想在所務會議時提出但考慮到或許當下其他老師不敢表示什麼但私底下會影響她們上班的心情,畢竟我們都有朋友、親人是勞工,久而久之我們也會質疑為何同樣是勞工她們有補假而我們什麼都沒有,我不是要爭取多餘的福利,而是這本來就是勞基法,我們也是照勞基法走啊!希望你們能正視此問題,畢竟你們是雇主我們相信你們,你們也要讓我們相信。謝謝 古老師
我很疑惑,目前3/29,10/25,12/25還是國定假日嗎?
答:每日正常工時8.4小時,在解釋上是2周變形,兩周仍是84小時,工時已達法定上限。而勞動基準法37條及施行細則23條的19天國定假日皆要放假,19天國定假日你可翻閱法條皆有記載,你所說的皆是法定國定假日,還有9月28日、10月31、11月12、12月25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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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