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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想請教老師有關於特休計算問題 假設員工於97.8.4到職,特休天數計算如下: 第一年:7/125=2天(98.8.4即享2天特休) 第二年:7天(99.1.1起即享有7天特休) 第三年:(1)10天(但若員工於到職滿3年前夕離職則只有7天)或 (2)7/127+10/125=8或 (3)7+3/124=8天 想請教老師以上算法有誤嗎?第三年應以第幾種算法才對呢?謝謝老師~~
答:97.08.04近公司,98.08.04後雇主應給7日,但如給2日可解釋為約定休假天數,惟僱主欠5天休假。承前模式,99.01.01給7天,應解釋為僱主補給第1年,97.08.04至98.08.04期間,5天假及第2年,98.08.04至99.08.04年休假2天。員工如於99.08.04後離職,因已滿2年,員工仍得再向雇主請求5日特休,如僱主拒絕則應付給應休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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