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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敬啟者 1.我司有位新進員工(未滿半年)不適任於9月份通報預計10月資遣,後因某種原因於11月份資遣,請問還須再通報否? 2.我請問勞工局,跟我說只要在10天前就可以,沒有其他現制,我司另一位同事同樣問題回覆是還要再通報一次 3.請問正確答案
答: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因此,同一資遣事由,預計10月資遣,後因某種原因於11月份資遣,最好敘明理由再通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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