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 您好,
一.我們公司工時是依勞基法規定兩週84小時,而每天工時為8H,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放假,第二週起六.日放假.
二.平時上班時間上.下午各休息10分鐘,也就是每天工作中會有20分鐘是停止工作休息(除了這20分鐘以外的工作時間,隨時可以休息喝水上厠所),所以實際每天工作時間為7H40分,如每天工時少20分鐘的部份換算整年減少工時如下:
365天-110天(勞基法平均全年休假)=255天(年)
255天X20分鐘=5100分/60分/8H=10.625天(全年減少的工時)
三.此減少工時的部份可否充抵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目前政府只紀念不休假的部份?
例如: 3/29 革命先烈紀念日
9/28 孔子誕辰
10/31 蔣公誕紀念日
2/2 元旦翌日
12/25 行憲紀念日
10/25 台灣光復節
答:一、貴公司之工作規則是否有假期調移之規定二、如此以減少工時抵減休假日之方式必須經由勞資協議方式進行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九、福利有關事項。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一二、獎懲有關事項。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條文第一項二款: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是否於勞動契約中已明確規範,並經雙方簽署。休息時間是否明確,如打鐘預知休息,十分鐘後再打鐘告知開始工作,且此休息時間不得要求員工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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