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好:敝公司有位同仁於11月連續請事假27天(11/4~11/30)只出勤3天,事先有得到請假核准,而敝公司是週休二日制,請假期間遇到四個週休二日(共8天),請問師敝公司應如何計算該員的薪資?1.三天?2.11天?3.其他?計算法源或基準為何呢?敬請協助,謝謝! 答:1、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2、勞工工資採月薪制者,四個週休二日是有薪假,惟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當月實際出勤3天,應發給3天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