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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我們公司屬代理商,有數家分公司(沒有工廠,僅有倉庫),其中一家因店家不續租,所以預計要將分公司遷往他地(不設倉庫或減低存貨致減少人員),可能有一員定期契約人員不續聘,因此,有幾個問題請教: 1.我們可以用就保法裡的非自願離職中的遷廠為由開立離職證明書嗎?這樣是否算資遣要辦理資遣通報? 2.或若關閉倉庫可否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 3.如果用定期契約屆滿,是否不用辦資遣通報且當事人可請領失業給付? 麻煩老師解惑,感謝!
答:1.定期契約人員契約屆滿而不續聘,非屬資遣,自無資遣通報之義務。2.若定期契約人員契約未屆滿而提早不續聘,應屬資遣,自有資遣通報之義務。3.若關閉倉庫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業務減縮較為恰當。4.由於定期契約勞工,契約超過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資遣通報對勞工權益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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