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因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普通傷病假。那如員工因癌症需至醫院治療而申請傷病假,100年度之病假總計為21日,如公司病假是不扣薪方式,那員工請病假數已超過14日,那另17日可扣薪或用年休假方式抵充嗎?那這樣有跟第4條抵觸嗎?
答: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2.因此,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3.若勞資雙方同意以特別休假方式抵充,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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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