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問題:敝公司A男性員工自去年3月1日起申請為期6個月育嬰留停,期滿復職後,因工作非所預期的原職,加上其妻又生了第二胎,遂於9月底又向公司申請第2次的育嬰留停至今。預計第二次留停於今年3月25日期滿,但該員目前並未向公司申請復職。
請問1:3/25期滿後,公司可以直接以資遣通知該員嗎?
請問2:該員年資5年9個月,依勞基法除了資遣費之外,還應發給30天的預告工資對嗎?
以上懇請撥冗回覆。謝謝您!
答:1、3/25期滿前,公司應該通知勞工確認不申請復職後,再以資遣方式通知該員。2、該員年資5年9個月,依勞基法除了資遣費之外,應給予預告期間或發給30天的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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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