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名員工,在99年4月1日到職,當時公司跟他簽約一年,到期日為100年3月31日,在去年到期日後,公司又與他續簽一年,到期日為101年3月31日,但今年因為公司產量減少,評估此員工的績效也算中下,故打算不再續約,請問:
1.是否應該發給此員工資遣費?
2.同上題,是否應該做資遣通報?
3.如需要做資遣通報,那是要用什麼理由呢?如是用員工不適任的話會有舉證的問題嗎?如果是用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是不是那個職務短期內便無法再找人?
4.有發放資遣費便一定要做資遣通報嗎?
5.資遣通報以公司來說,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嗎?
以上問題,煩請您協助解惑
答:1.需預告及發給員工資遣費。2.需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資遣通報。3.可以業務緊縮為由,本案非屬業務性質變更。如以員工不適任為由,均需有相關事證,既然業務緊縮就沒有職務短期內無法再找人的問題。4.有資遣事實,即需通報。5.資遣通報對公司來說,係依法履行義務,尚不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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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