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請問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那過了6個月後還可以繼續請嗎?工資的部分公司都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8成是嗎?超過醫療期的部分是分可以事假辦理不給薪.直到契約期滿.
答:普通傷病醫療期間為兩年內不得超過1年,前30日病假雇主給付半薪,其餘部分不給薪。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雇主應依原領工資給付工資補償。無論職災醫療或普通傷病醫療,如非實際接受醫療行為,雇主是否給假,應視勞工是否能工作(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仍具工作能力,雇主亦能配合員工需求提供輔助措施或工作項目,員工即應從事工作,拒絕工作,雇主得不給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