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00年12月31日被公司以優退辦法請其自請退休之員工已領取優渥之退職金並簽下切結書,3月27日來電要求公司要支付以下款項:
1. 民國100年之紅利(我們公司今年度尚未發放),且我們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中已有明定:”發給之獎金或分配紅利,以發放日員工仍在職為限。”而此名離職員工已有簽署勞動契約.
2. 民國101年度所有福委會之福利給付(例:生日禮金, 聚餐津貼, 旅遊津貼).我們公司的旅遊是採團體旅遊,未參加者即視同放棄此項福利.
3. 民國98年與100年各一天的公司家庭日活動薪水(都是在星期六舉辦,公司並未予以員工補假)
請問該員工有權主張要求公司支付他以上款項嗎?
謝謝.
答:離職員工對雇主的紅利或福利事項是否請求之權利,應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旅遊活動或福利事項如由福委會辦理,應視職福會之章程規定。員工家庭日之舉辦是否強制?即不出席之人士否必須請假,如果是,應是為工作時間,超時部分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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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