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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於勞基法49勞規定不可使女性妊娠勞工於夜間十點到昱日六點從事勞務,那請教老師幾個問題: 1.女性勞工懷孕妊娠如何認定?方便雇主調班。 2.如女性勞工事前已知懷孕,但未告知公司主管,於大夜班前一日才告知,並未主動提出換班,由於主管業務繁忙忘了隔日該名員工上大夜班,現這名員工事後流產,反求償公司因為排定大夜班之情事導致流產,想請教老師該員工之訴求是否合理,公司應負什麼責任?(ps該月有只有一日大夜班)
答: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懷孕女工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日6時工作,是強制規定,因此不能排大夜班是確定的,至於員工因值夜班而致流產,是否要賠償,牽涉雇主管理規定是否有依勞基法第51條之規定,如輪班如員工懷孕應告知雇主調動輕鬆工作,如有規定而員工隱匿不報,責不在雇主,但雇主未為提示,且員工已告知雇主,雇主疏忽仍有違反第49條之規定,但是否是造成員工流產之原因,是因果關係的問題,需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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