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該員在99年2月1日加保,而在100年8月中生產,產假休至100年10月中,而後請育嬰假至101年4月中,因業務量縮減必須資遣該員,請問資遣費該如何計算呢?
答:育嬰假期間是留職停薪,如果符合法規之資遣,該留職停薪期間可以不併入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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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