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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去年11月才加入的個人會員,想請教有關離職人員未休假獎金乙事.煩請解答,謝謝!! 本會休假以年度為分割點,例A君100/3/1到職,則101年到職日後到年底(101/3/1~101/12/31)有6天休假,隔年102/1/1~102/2/29前有1天,102/3/1~102/12/31有6天,亦即102全年共有7天. 請問1. 若A君101/3/31離職,因交接始終無法休假,公司擬給其未休假獎金是應給6天還是7天?(因為一般滿2年以上之員工無此問題,只有滿1年但未滿2年之員工會發生此問題) 請問2. 本會採此種到職與年度混合方式是否合理.
答:一、A君101年3月31日離職,因不可歸責於A君之原因,致其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獎金,公司應發給7天,給6天會少休1天。二、特別休假依員工到職與年度混合方式,於法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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