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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想請問說是否有哪一條法條明定國定假日應放假,或是明定國定假日屬於另外給的假?不應該包含在工時中呢?原先公司採月休六日,工時8小時,全年休假72天,但現在將改變為工時7小時,月休7-8天,年度休假93天(包含19天國假),為了更有力的向老闆說明國假這部份的規定,找了相關的法條,但只找到勞基法的一些規定,因此想請教您,謝謝。
答:1.明定國定假日應放假規定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合計全年有19天,此為有薪假。2.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而形成週休2日,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若前開休假日已 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 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因此,事業單位實 施週休2日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休假日當 日是否放假,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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