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公司員工離職後即不補新人,即舊員工接離職員工的工作,如果員工不接受公司指揮新職務的工作,公司是否可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解僱該名員工。謝謝! 答:員工拒絕工作基本上應屬不能勝任工作,如其拒絕工作將有損害雇主營運、財產損害之虞,即有情節重大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