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同事自請離職後,於3個月內回到公司。是否能以勞基法第十條請求公司合併計算工作年資?或有其他適用之相關法條?2.請問季獎金.推薦獎金等是否計入經常性薪資之規範內。 答:同事自請離職後,於3個月內回到公司,已經是另外新的勞動契約,沒有第10條之問題;季獎金.推薦獎金等應該計入經常性薪資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