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有同仁提出產假後要接著申請留職停薪併請領育嬰津貼,主管了解狀況時同仁也坦承留停後不會繼續工作,1.可以因為不復職而拒絕育嬰留停的申請嗎?2.當然,同仁也可以不先告知,留停屆滿後再離職,由於該員工作品質尚有進步空間,不復職雙方都樂見,有一說即使寫了離職單同仁反悔,離職單仍可以認定為無效是嗎?以上,謝謝。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明訂,員工請求雇主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