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公司為外商公司,30年前設立,公司董監事以台灣籍員工掛名登記.最近因某一年資滿30年之高階管理職員工欲申請退休金時才發現該員工掛名公司監察人有14年之久;唯其擔任監察人期間並未領有監察人薪資且僅持股1。該如何合法替這位員工爭取到應有之舊制勞工退休金? 答:員工掛名公司監察人有14年之久,已經是資方之身分,是無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支付退休金,但是公司仍發給退休金,並未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