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你好
1.有同仁請育嬰假2年,102年6月20日起至104年6月19日止.102年已有15日特休,103年特休要如何給.
特休可以用上班月份給天數嗎例如:102年15天*7/12=8.75天這樣給特休假是否有違規.103年不給特休因為育嬰假期間是否有違規,老師請回答謝謝你!
答: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故,勞工只要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  貴公司若以年度作為計算特別休假之依據時,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後排定之,未協商即以102年15天*7/12=8.75天,如此排定特休假恐有違規103年因為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而不給特休,尚無違規,但最好在工作規則中明定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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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