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班時間為9:00~17:00,其中12:30~13:30為休息時間
請問:當天的工時是7小時?還是8小時?
答: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故  貴公司將12:30~13:30設定為休息時間,確實未工作時,工時為七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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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